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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NO.12 |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

2016年07月26日 政策规划 ⁄ 共 1963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5号),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融资支持,优化北京市科技金融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性及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 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知名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龙头产业集团、在京科研机构设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前孵化阶段的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内外具有领先优势和产业化发展潜力的项目。

第四条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海外资本在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推动外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科技成果。推动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便利海外风险投资机构以结汇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

第三章 完善科技贷款和融资担保服务

第六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为科研机构及其项目团队利用知识产权、股权、科技企业及个人信用、科研设备、科研用地融资提供多样化贷款产品。

第七条 落实国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奖励政策,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科技担保规模,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新服务。

第八条 推进组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与担保、融资租赁、保险、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运用认股权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贷款保证保险、信托计划、集合票据、企业债券以及股权投资等融资方式,推出组合融资产品。

第四章 加强科技融资租赁服务

第九条 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为科研机构提供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机构运用融资租赁手段,解决研发设备采购与维护、产业化项目生产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困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申请设立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组合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推进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

第五章 加大科技保险力度

第十一条 发挥科技保险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风险管理功能,创新科技保险产品,重点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展服务和创新。建立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重大装备产品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创新与推广。

第十二条 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鼓励保险机构利用多种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资。推动科研机构开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第六章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十三条 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大对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支持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第十四条 完善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市场,支持科技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集合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第七章 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评估、技术转移、专利代理、信用评级、信用增进等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利用首都科技大数据开放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融资对接服务,推动建立市场化的项目筛选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针对性融资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股权众筹、网络信贷和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建立面向科研机构线上、线下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强对服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等新兴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八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服务支撑,建立统一跨部门的科技金融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促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跨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融资服务协调机制,统筹利用科技、金融、财税等相关政策,形成跨部门联动政策支持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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