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卫锋、刘勇、代红、臧磊、刘棠丽、钱恒、温锐松、万碧玉、张大鹏、焦廉洁、荣文戈、唐斯斯、周微茹、孙东红、方可、尚治宇、王惠莅、冀辰、王曙光、余云涛、施媛、崔昊、魏凡、赵正松、田学娟、曹凯悦、曹珅珅。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指标体系、指标说明和指标权重。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
2 指标体系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框架见图1。
图 1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框架
3 指标说明
3.1 评价表中表头信息说明
评价表中的表头说明如下:
a)ID
——L:一级指标编号
——P:二级指标编号
——A:二级指标分项编号
b)名称:评价指标名称
c)计算方法: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d)数据要求:评价指标中数据的要求
3.1 惠民服务
3.1.1 政务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创新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
表 1 政务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1-A1 | 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使用率 | 分项分数= 30%×(已实现使用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服务事项,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由各省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已实现使用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电子证照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公民个人政务服务事项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务服务事项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并在办理过程中使用了电子证照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1-A2 | 一站式办理率 | 分项分数= 30%×(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L1P1-A1要求相同。实现线下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可以在同一地点或同一窗口即可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1-A3 | 网上统一入口率 | 分项分数= 40%×(支持统一身份认证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数量/政务服务事项总数)×100 | 本分项中的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与L1P1-A1要求相同。支持统一身份认证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在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以公民身份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需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多次认证。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1.2 交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互联网+”便捷交通,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
表 2 交通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2-A1 | 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发布情况 | 分项分数= 40%×(b1+b2+b3)
b1:城市交通公共管理部门具有城市交通运行指数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实时识别洞悉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如满足得60分;不满足则b1+b2+b3得0分,即本项整体不得分。 b2:具有公共发布能力(通过可变情报板、电视、广播、手机APP等公共媒介的至少一种发布)。如满足得20分,不满足得0分。 b3:城市交通运行指数分析达到次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网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如满足得20分,不满足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2-A2 | 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 | 分项分数= 45%×(可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数/公共汽电车线路总数)×100 | 提供来车信息实时预报服务的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手机、电子站牌等方式提供公共汽电车实时行驶或到站信息服务。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2-A3 | 公共交通乘车电子支付使用率 | 分项分数= 15%×(使用电子支付的人次/公共交通出行总人次)×100 | 电子支付包括一卡通、移动支付、近场通信(NFC)支付等方式。公共交通出行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年度数据。 |
3.1.3 社保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社会保障领域拓展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联动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3。
表 3 社保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3-A1 | 社保服务在线办理情况 | 分项分数= 30%×b
b:通过网站实现业务经办、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12333电话及短信等4种创新服务模式,每实现1种得25分,满分10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3-A2 |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保自助服务开通率 | 分项分数= 30%×(开通社保自助服务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总数)×100 | 社保自助服务方式包括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终端、社银服务自助终端等。暂不对开通的业务种类和设施数量进行要求。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3-A3 | 社保异地业务联网办理情况 | 分项分数= 40%×b
b:通过与部、省级异地业务联通,实现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等4项异地业务的联网办理情况。实现1项异地业务办理得25分,满分10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1.4 医疗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4。
表 4 医疗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4-A1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普及率 | 分项分数= 40%×(已建立电子病历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4-A2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约诊疗率 | 分项分数= 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约诊疗人次/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100 | 预约诊疗包括通过电话、网站、手机APP等进行预约的挂号,在医院现场挂号预约的不计算在内。数据取年度数据。 |
L1P4-A3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档案调阅率 | 分项分数= 30%×(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档案调阅次数/年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总数)×100 | 数据取年度数据。 |
3.1.5 教育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教育领域为师生构建智慧学习环境,利用网络开展学习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5。
表 5 教育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5-A1 | 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 | 分项分数= 30%×(全部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5-A2 | 师生网络学习空间覆盖率 | 分项分数= 40%×[(教师开通网络学习空间数+学生开通网络学习空间数)/(教师总数+学生总数)]×100 |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5-A3 | 学校无线网络覆盖率 | 分项分数= 30%×(统一提供并覆盖主要教学区域的无线网络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 学校范围为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1.6 就业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多元化就业信息服务创新模式,以信息化提升就业服务水平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6。
表 6 就业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6-A1 | 就业信息服务覆盖人群情况 | 分项分数= 50%×∑(每类人群系统数据量/该类人群统计数据量)×100/3。若系统数据量超过统计数据量,即比率如超过1,则按其倒数取值。 | 人群类型分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口等三类。按人群类型进行系统数据量与统计数据量的比对。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6-A2 | 就业服务在线办理情况 | 分项分数= 50%×b
b:通过网站实现业务经办、自助服务一体机、手机APP、12333电话及短信等4种创新服务模式,每实现1种得25分,满分10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1.7 城市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推进“互联网+”城市服务,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实现城市服务与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7。
表 7 城市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7-A1 | 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提供情况 | 分项分数= 30%×b
b:得分由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组成。基础部分:生活缴费(至少包含水、电、燃气缴费)、医院预约挂号(覆盖90%二级以上医院)、机动车违法查询、机动车罚款缴纳、客运交通购票、主要景区购票(覆盖90%三A以上景区)、旅游问题投诉等生活类服务,以及社保查询、公积金查询、税务服务、出入境业务、婚姻业务预约、生育证件业务、机动车及驾驶人证件业务、环保问题举报等政务类服务,以上15项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每开通1项得2分,满分为30分。加分部分:基础部分以外,通过移动互联网开通的其他城市服务每实现1项得2分,满分为70分,超出35项按满分70分记。 |
移动互联网上开通的城市服务,是指通过各类移动智能终端APP可以使用的生活类和政务类服务。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7-A2 | 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公众使用情况 | 分项分数= 40%×(通过移动互联网使用过城市服务的用户数量/城市常住人口数量)×100 | 通过移动互联网使用过城市服务的用户数量取当年内至少使用过1次移动互联网城市服务的用户。城市常住人口数取最近一次年度统计数据。 |
L1P7-A3 | 一卡通应用情况 | 分项分数= 30%×b
b:在城市综合交通(公共汽车、地铁、轻轨、轮渡、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公用事业缴费、社保服务、风景名胜区、社区、园区、停车场管理、商超支付、流动人口管理、社会养老助残等十个领域,在唯一的一张卡上每支持一个领域应用得10分,满分100分。 |
卡的类型和管理部门不限,但必须由选定的一张卡进行统计,不能是多张卡支持不同应用的叠加。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1.8 帮扶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贫困人群、残疾人群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情况。评价指标见表8。
表 8 帮扶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8-A1 | 困难户电子信息档案建档率 | 分项分数= 60%×(b1×0.5+b2×0.5)
b1:农村贫困户电子信息档案建档立卡率得分=(农村已实现电子信息档案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数量/农村贫困户总数)×100 b2:低保户电子信息档案建档率得分=(已实现电子信息档案建档的低保户数量/低保户总数)×100 |
b1中农村贫困户应符合国家或当地扶贫识别标准。农村贫困户电子信息档案建档立卡是指贫困户信息已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已录入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b2中低保户电子信息档案建档是指低保户基本信息和申请所附主要材料均实现电子化,并已录入相关系统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1P8-A2 | 互联网残疾人无障碍访问情况 | 分项分数= 40%×(b1+b2+b3)
b1:城市政府主门户网站支持无障碍访问情况,支持得50分,不支持得0分。 b2:城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支持无障碍访问情况,90%以上部门支持得30分,60%以上部门支持得20分,30%以上部门支持得10分,30%以下部门支持得0分。 b3:城市主流新闻媒体网站支持无障碍访问情况,浏览量前三位的城市本地新闻媒体网站均支持得20分,2家支持得10分,1家支持得5分,均不支持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1.9 电商服务
本指标用于评价电子商务中网络消费、跨境贸易等发展情况。评价指标见表9。
表 9 电商服务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1P9-A1 | 网上商品零售占比 | 分项分数= 50%×(地区网上商品零售额/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年度数据。 |
L1P9-A2 | 跨境电商交易占比 | 分项分数= 50%×(跨境电商交易额/进出口总额)×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年度数据。 |
3.2 精准治理
3.2.1 城市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城市进行智慧管理,发展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0。
表 10 城市管理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2P1-A1 | 数字化城管情况 | 分项分数= 25%×(b1+b2+b3+b4)
b1=城市管理事部件的立案率得分:立案率不低于95%时25分,介于[90%,95%)时20分,介于[85%,90%)时15分,介于[80%,85%)时10分,低于80%时0分; b2=城市管理事部件办理的派遣正确率得分:派遣正确率不低于90%时25分,介于[85%,90%)时20分,介于[80%,85%)时15分,介于[75%,80%)时10分,低于75%时0分; b3=执行部门按时处置率得分:执行部门按时处置率不低于80%时25分,介于[75%,80%)时20分,介于[70%,75%)时15分,介于[65%,70%)时10分,低于65%时0分; b4=城市管理事部件的结案率得分:结案率不低于90%时25分,介于[85%,90%)时20分,介于[80%,85%)时15分,介于[75%,80%)时10分,低于75%时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年度数据。 |
L2P1-A2 | 市政管网管线智能化监测管理率 | 分项分数= 50%×(可以由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智能化监测管理的城市市政管网管线长度/城市市政管网管线总长度)×100 | 管网管线包括水、电、气三类,长度按三类管网管线之和计算。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1-A3 | 综合管廊覆盖率 | 分项分数= 25%×(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长度/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长度)×100 | 地下综合管廊长度和新建道路长度含已开工及完成建设的长度。数据取上一年至评价开始前的数据。 |
3.2.2 公共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1。
表 11 公共安全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2P2-A1 | 公共安全视频资源采集和覆盖情况 | 分项分数= 40%×(b1×0.25+ b2×0.2+ ?b3×0.15+ b4×0.25+ b5×0.15)
b1: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得分=(视频监控已经覆盖的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数量/视频监控应当覆盖的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数量)×100; b2:城市重点公共区域高清摄像机比率得分=(城市重点公共区域高清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摄像机总数量)×100; b3:城市重点行业、领域视频监控覆盖率得分=(视频监控已经覆盖的城市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数量/视频监控应当覆盖的城市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数量)×100; b4: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摄像机完好率得分=(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完好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摄像机总数量)×100; b5:城市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机完好率得分=(城市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完好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机总数量)×100。 |
指标中提及的城市重点区域,城市重点行业、领域的范围按照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情况确定。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2-A2 |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联网和共享程度 | 分项分数= 30%×(b1×0.3+ b2×0.2+ b3×0.5)
b1:城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得分=(已经接入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内视频监控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内视频监控摄像机总数量)×100; b2:城市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得分=(已经接入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城市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视频监控摄像机数量/城市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内视频监控摄像机总数量)×100 b3:城市政府部门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共享协议有无情况得分,如有得100分,没有得0分。 |
指标中提及的城市重点区域,城市重点行业、领域的范围按照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情况确定。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2P2-A3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情况 | 分项分数= 30%×(b1×0.5+ b2×0.5)
b1:安全视频图像支撑公安实战的贡献率得分=(年度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协助查破的刑事案件数量/年度公安机关查破的刑事案件总数)×100; b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服务除公安以外政府部门情况得分,如个数多于4个得100分,否则得0分。 |
数据取年度数据。 |
3.3 生态宜居
3.3.1 智慧环保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智慧化监测,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问题处置等工作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2。
表 12 智慧环保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3P1-A1 |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情况 | 分项分数= 40%×(实现自动在线监测的重点污染源数量/所有重点污染源数量)×100 | 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各级污染源。数据取年度重点污染源的数据。 |
L3P1-A2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率 | 分项分数= 30%×(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数/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数)×100 | 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列入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是指名录中在当年公开了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
L3P1-A3 | 城市环境问题处置率 | 分项分数= 30%×(环境事件处置数量/环境事件举报数量)×100 | 环境事件处置数量是指被举报的环境事件中完成处置的事件数量。数据取某一时间段内的统计数据,如年度数据。 |
3.3.2 绿色节能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绿色发展,推动节能降耗的工作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3。
表 13 绿色节能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3P2-A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分项分数= 30%×b×100
b=[(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地区生产总值)/(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总量/上一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b<0时,取正数后计算。b>0时,记0分。 |
数据取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数据。 |
L3P2-A2 | 绿色建筑覆盖率 | 分项分数= 30%×(新建绿色建筑总面积/城市新建建筑总面积)×100 | 绿色建筑判定的标准为“绿色建筑评价”相关国标或地标。数据取上一年至评价开始前的数据。 |
L3P2-A3 | 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率 | 分项分数= 40%×(纳入在线监测的重点用能单位数量/所有重点用能单位数量)×100 | 数据取当年重点用能单位的数据。 |
3.4 智能设施
3.4.1 宽带网络设施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宽带网络发展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4。
表 14 宽带网络设施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4P1-A1 | 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 | 分项分数= 40%×(家庭固定宽带接入用户数/城市总户数)×100。比率如超过1则按1取值。 | 城市总户数包括城市家庭户数和集体户数。城市总户数取最近一次年度统计数据。家庭固定宽带接入用户数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1-A2 | 光纤到户用户渗透率 | 分项分数= 30%×(光纤到户实际用户数/固定宽带接入用户总数)×100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1-A3 | 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 | 分项分数= 30%×(3G制式及以上移动电话用户数/城市常住人口数)×100。比率如超过1则按1取值。 | 3G制式及以上移动电话用户数包括3G用户数、4G用户数、及未来的5G等用户数。3G制式及以上移动电话用户数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城市常住人口数取最近一次年度统计数据。 |
3.4.2 时空信息平台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建立时空信息服务体系,开展时空信息服务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5。
表 15 时空信息平台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4P2-A1 | 多尺度地理信息覆盖度和更新情况 | 分项分数= 40%×(b1×0.5 +b2×0.5)
b1=(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b2=(0.5/更新周期)×100 |
更新周期以半年为单位,小于半年的,更新周期按0.5计算。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2-A2 | 平台在线为部门及公众提供空间信息应用情况 | 分项分数= 40%×(b1×0.5 +b2×0.5)
b1=(实际应用部门数量/部门总数量)×100 b2=(平台活跃用户数量/城市常住人口数量)×100 |
部门数量指各地方政府委办局数量。城市常住人口数量取最近一次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4P2-A3 | 为用户提供高精度位置服务情况 | 分项分数= 20%×(b1×0.5 +b2×0.5)
b1=(厘米级企事业单位用户数量/城市测绘资质单位总数)×100 b2=(实际应用部门数量/部门总数量)×100 |
部门数量指各地方政府委办局数量。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5 信息资源
3.5.1 开放共享
本指标用于评价城市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6。
表 16 开放共享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5P1-A1 | 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开放率 | 分项分数= 50%×(可API访问的已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类别数量/需要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类别总数)×100 | 需要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类别总数为20,具体包括信用、公安、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20类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暂不对每个类别中可API访问的已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具体种类和数量进行要求。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5P1-A2 | 信息资源部门间共享率 | 分项分数= 50%×(制定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共享的部门数量/政府部门总数量)×100 | 制定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共享是指制定了部门权责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目录并将非密信息资源全部共享给其他部门,如仅向其他部门共享少量信息资源不能计算在内。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5.2 开发利用
本指标用于评价政企合作对城市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展创新服务,推动城市精准化治理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7。
表 17 开发利用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5P2-A1 | 政企合作对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情况 | 分项分数=宏观调控决策支持、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应急处突等10类城市治理领域,每1类领域实现2个及以上开发应用案例得10分,满分100分。 | 开发应用案例应是评价开始前2年内城市通过政企合作,利用主要基础信息资源开发的,已正式运营半年以上的案例数量,正在开发的、试用的、上线运营时间小于半年的都不计算在内。 |
3.6 网络安全
3.6.1 网络安全管理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智慧城市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情况。在智慧城市运营过程中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全力提高网络安全风险抵御能力和应急能力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8。
表 18 网络安全管理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6P1-A1 | 智慧城市网络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 | 分项分数=以文件形式发布,并落实2项要求,得30分;以文件形式发布,落实1项要求,得10分;否则,得0分;
说明:应以文件形式,按照党委网信领导小组领导,依托智慧城市建设组织协调机制: 1)建立智慧城市网络安全工作机制; 2)落实各级网络安全责任。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6P1-A2 | 建立通报机构及机制,对信息进行共享和通报预警,提高防范控制能力情况 | 分项分数=建立起有效的通报预警机制,通报成员单位范围覆盖所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并对通报事件或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得30分;建立通报预警机制,通报成员单位范围覆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90%以上,并对通报事件或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得20分;建立通报预警机制,通报成员单位范围覆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80%以上,并对通报事件或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得10分;否则,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6P1-A3 | 建立完善网络安全应急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并对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响应和处置 | 分项分数=满足4项要求,得40分;满足3项要求,得30分;满足2项要求,得20分;否则,得0分。当不满足(4)时,得0分。
(1)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2)应急资源包括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单位;(3)建立起与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的应急协作机制;(4)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后,及时响应,有效处置,责任追究到位。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6.2 系统与数据安全
本指标用于评价确保智慧城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19。
表 19 系统与数据安全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6P2-A1 | 梳理并形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情况 | 分项分数=具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名录,且完成全部备案工作,得30分;备案率大于90%,得20分;备案率小于或等于90%,且大于80%,得10分;否则,为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6P2-A2 |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等级保护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 | 分项分数=完成风险评估和等级测评,并进行了整改,得30分;完成率大于90%,得20分;完成率小于或等于90%,且大于80%,得10分;否则,为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L6P2-A3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情况 | 分项分数=每年定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得40分;否则,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7 改革创新
3.7.1 体制机制
本指标用于评价智慧城市统筹机制和管理机制建设,进行运营机制改革创新的情况。评价指标见表20。
表 20 体制机制评价指标表
ID | 指标名称 | 计算方法 | 数据要求 |
L7P1-A1 | 智慧城市统筹机制 | 分项分数= 30%×(b1+b2)
b1:是否设立领导组织机构及领导体制:设立得50分,未设立得0分。 b2:领导组织机构是否有实际工作内容:有得50分,无得0分。 |
数据取当年数据。即当年领导组织机构是否正常运转并开展实际工作。 |
L7P1-A2 | 智慧城市管理机制 | 分项分数= 30%×(b1+b2)
b1:是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得50分,未纳入得0分。 b2:是否建立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得50分,未建立得0分。 |
数据取当年数据。即当年智慧城市重点项目是否纳入考核体系并按制度进行项目管理。 |
L7P1-A3 | 智慧城市运营机制 | 分项分数= 40%×(b1+b2)
b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比率=社会资本数量/总投资数×50 b2:是否有第三方运营:有得50分,无得0分。 |
数据取某一时间点的统计数据,如评价开始前的月末数据。 |
3.8 市民体验
3.8.1 市民体验调查
本指标用于评价公众对智慧城市发展效果切身感受的情况。本指标评价通过调查问卷完成,评价方法由调查问卷确定。
4 指标权重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见表21。
表 21 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权重表
一级指标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惠民服务
(37%) |
政务服务(8%) |
交通服务(3%) | |
社保服务(3%) | |
医疗服务(3%) | |
教育服务(3%) | |
就业服务(3%) | |
城市服务(7%) | |
帮扶服务(5%) | |
电商服务(2%) | |
精准治理
(9%) |
城市管理(4%) |
公共安全(5%) | |
生态宜居
(8%) |
智慧环保(4%) |
绿色节能(4%) | |
智能设施
(7%) |
宽带网络设施(4%) |
时空信息平台(3%) | |
信息资源
(7%) |
开放共享(4%) |
开发利用(3%) | |
网络安全
(8%) |
网络安全管理(4%) |
系统与数据安全(4%) | |
改革创新
(4%) |
体制机制(4%) |
市民体验
(20%) |
市民体验调查(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