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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好看”更“好住” 智慧社区服务升级 共话城乡建设美好未来
老旧小区“好看”更“好住”
智慧社区服务升级
杭州市探索建立“一站式”物业管理服务新机制
构建全域性运营网络
以区、街、社“三位一体”数字驾驶舱为载体,打造“智慧物业”,建立住宅小区基础数据库、物业企业信息库、物业红盟名录,定期采集录入物业监督信息、黑白名单、整改进度等多维度数据,居民端可实时查询。依托“1call”平台,实现物业问题受理、处置、核查、登记、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
建立全链条管理体系
搭建多功能服务站点
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20年11月13日)
以问题为导向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二是引入物业服务后,通过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对企业给予相关补助与激励措施,例如对进驻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给予一定资源置换,帮助企业平衡成本。
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服务要更加多元化、专业化,不断提升运营能力和物业服务水平。
从整个行业来看,在各地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被频繁提及,这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带来新契机。推进这一工作,首先要认识到物业管理在参与社区治理中的现状。其中涉及社区综合治理和物业管理边界之间的矛盾、有偿物业服务和无限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小区内部自治意愿强烈与业主自治组织履职难之间的矛盾等。
物业服务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管理等专业的服务。而在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约定服务内容外,还要配合街道、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大量社会管理事务,诸如文明创建、人口普查、安全生产、消防整治、垃圾分类等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工作。有些人认为物业小区的公共事务就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管,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并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但事事都要管、事事管不到位,形成了政府不满意、业主不满意、企业很委屈的局面。
一方面随着民主法治体制的健全,小区业主“主人翁”意识增强,参与小区治理的热情高涨。另一方面一些地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先天不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身份尴尬,既非自治团体,又非企业法人,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工作开展难度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只能进行建议和监督,无法开设公共账户,公共收益只能存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难以监管,一些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后原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配合,拒绝移交公共资产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以及面对诉讼纠纷,单个业主难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抗衡,对业主委员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追诉难等。
探索建立社区大党委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多方参与的大党委,搭建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的协商议事平台,试点推广“四方联动+居民共议”机制,定期进行物业管理事务协商,推动小区事务多方共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报告机制,明确物业项目负责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等主体,每季度向社区大党委书面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将报告情况和工作成绩纳入各方工作评价。
探索社区共治专项资金和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制度。社区共治专项资金用于街道社区购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必须交纳保证金由社区代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级和业主满意度测评逐年返还,倒逼物业服务企业优化服务质量、参与社区治理。
探索赋予社区更多物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社区更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权限,如提高社区在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中的权重、委托社区实施物业项目备案等。加强物业专职社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每个社区至少配一名物业专职社工,将物业专职社工纳入员额管理,落实待遇保障。
二是业主自治的运行机制
推进小区党组织覆盖。试点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加快推进小区业主党支部、楼栋党小组、物业项目党支部(小组)建设,建立健全小区治理党组织架构。明确小区党支部书记由社区干部担任,发挥小组成员参与小区治理带动作用,强化物业党组织引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完善在职党员进社区制度,探索党员所在小区联户工作机制。
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尽建和规范履职。制定《管理规约》、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示范文本,打通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履职难的痛点和难点。试点推进“交叉任职+提名遴选”机制,推动小区党支部与业主委员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公职人员、民主党派等人员进入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社区事务。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承诺+述职评议”机制,业主委员会成员入职前签订履职承诺书,年度业主大会时作述职报告,违约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和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小区,探索业主大会法人登记试点,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探索推广业主委员会聘任物业管理执行秘书,从小区公共收益支付报酬,专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奖惩机制。基于物业信用评级,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评级靠前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扶持,对评级靠后的采取公开曝光、责令整改、强制解约等。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连续信用评级排名末位、严重侵犯业主权益、拒不整改和移交物业项目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直至退出市场。
健全物业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基于全市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审计监督+诚信评价”机制,由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依申请提供,或由小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收费标准、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提升或降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和收费标准,甚至一些企业退出物业项目乃至行业的重要依据。
健全物业费价格形成机制。在总体把握上,遵循“公平公正、稳中有增、民主协商”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上,深化“政府限价、物业报价、业主还价”的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小区,确定差别化物业管理价格。既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又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既防止业主不让涨价,又防止企业随意加价;通过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民主协商,可以提高知情度、认可度和交纳率。
健全承接查验责任划分机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承接查验规定,对应当检测出而未检测出的质量问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并向建设单位请求赔偿,倒逼其严格进行承接查验质量检测,提前介入物业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对难以检测出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维修,对采取推、拖、躲的办法规避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整治的开发商,则停止新开发项目的审批和验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物业纠纷快速处理调解。探索建立区县(市)、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各区县(市)成立物业服务纠纷调处委员会,由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院等机关部门组成。街道成立物业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负责物业纠纷的具体调解,指导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社区负责日常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以宣传和预防为主。探索建立小区内部纠纷调解组织,确保业主诉求和小区矛盾能及时妥善解决。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和小区公共收益监管。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加快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应急维修机制,明确范围、标准、流程。完善维修资金续交机制,探索小区公共收益年度结余资金按比例划转至专项维修资金。完善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构建账户管理、收支决定、财务支出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收支明细通过“智慧物业”等平台和小区公示栏向业主公示。
文:中国建设报(2020年11月26日)